以電子數據為載體的電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該載體形式而影響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執行性,隻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規定,如不欺詐等,就享有與傳統書面合同一樣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确認書。簽訂确認書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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