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公司降工資不合法。可以要求補足,不予補足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也可以以降工資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産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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