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證。
2、身份證。
3、住所證明。
續辦的注意事項:
1、續辦居住證,應在居住證到期前1個月之内,到原材料申報點,辦理續辦。
2、原居住證有效期到期後,自動作廢。
3、所有的申報材料均需核對原件。
4、申報材料須本人或單位人事部門人員遞交,其他人員不得代辦。
5、居住證延期的辦理時間,為現有居住證到期日的前一個月及後一個月,逾期不予以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京居住地址未發生變化的續期比較簡單,在京居住地址發生變化的需要多準備居住住所證明。在京居住地址發生變化的隻能到實際居住地所屬戶籍派出所進行居住證簽注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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