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别如下:
1、行為依據不同,人身保險是依合同實施的民事行為,保險關系的建立是以保險合同的形式體現,而社會保險則是依法實施的政府行為,享受社會保險的保障是憲法賦予公民或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
2、實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緻、自願訂立的原則,而社會保險則具有強制實施的特點,凡是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範圍内的社會成員,必須一律參加,而且對無故拒交或遲交保險費的要征收滞納金,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3、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險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險金額限度内對保險事故所緻損害進行保險金的給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目标是通過保險金的支付保險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對較低;
4、保費負擔不同,人身保險的收費标準一般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險費通常是個人、企業和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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