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内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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