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籌不是房管局予許的,認籌一般是開發商在正式銷售房子之前,會推出一些所謂的買贈活動,購買折扣等優惠宣傳,讓打算購買房子的客戶先繳納一部分的“誠意金”,這樣等到房子正式開盤銷售的時候就可以享受到這些優惠活動,一般情況下認籌的客戶人說會多餘銷售的房子數量,所以就會産生一些開盤沒有買到房子的客戶或者是交過認籌款後房子不想買的客戶,那麼這部分人的認籌款是應該退還的,但是現實的退款過程中,往往是出現“退錢慢,退錢難”的情況。
認籌其實是一種變相占用消費者資金的情況,是房地産開發商在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的非法活動,有的樓盤可能認籌的時間更早,在房子還沒有建造完成或者是剛剛開始動工的時候就發起認籌活動,這都是房管局明令禁止的。所以事實上認籌款是不具備法律效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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