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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夫妻一方落戶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27 00:10:37

一個要落戶上海的理由,促成了一段年齡相差21歲的婚姻。如今女方提出離婚,男方卻不同意,雙方對簿公堂。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理了這起離婚糾紛案件,二審最終駁回男方上訴,維持了一審準予雙方離婚的判決。

“結婚隻是為幫他落戶”

小梅是個90後的上海本地姑娘,從小父母離異,長大後就自己一個人生活。2017年,小梅的父親找到她,說要她幫一個忙。

父親說他有個朋友想落戶上海,讓我幫他個忙,就辦一個結婚手續,不是真的結婚。

上海夫妻一方落戶(上海幫忙落戶相差21歲的他們)1

上海夫妻一方落戶(上海幫忙落戶相差21歲的他們)2

小梅如是說。

年輕的小梅就這樣走進了婚姻。對方是一個比自己大21歲的男人,叫阿彬。同年5月,小梅與阿彬去民政局領了證,辦了結婚手續。

上海夫妻一方落戶(上海幫忙落戶相差21歲的他們)3

據阿彬說,他與小梅是經人介紹認識,并且小梅的父親也欠了他錢,小梅答應配合他結婚并取得上海戶口。

轉眼,小梅和阿彬已經“結婚”快四年,但二人并沒有在一起生活。期間,阿彬因犯詐騙罪入獄。惴惴不安的小梅提出要和阿彬辦理離婚手續,然而阿彬卻不同意。

想離婚?卻沒這麼容易

2021年2月,小梅起訴至法院,認為她與阿彬隻是名義夫妻,沒有夫妻感情可言,要求與阿彬離婚。

令小梅感到意外的是,阿彬提出,他曾向親屬借了90萬用于購買房子及裝修。阿彬認為雖然雙方沒有夫妻感情,但在債務未處理清楚的情況下,不同意離婚。

小梅辯稱,她隻是聽父親的話,要幫阿彬落戶上海才與他登記結婚。他們兩人從來沒有在一起生活過,這隻是形式上的婚姻。至于阿彬說的借款,她完全不知情。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

小梅和阿彬婚後未共同生活,夫妻關系名存實亡,且雙方亦認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決準予小梅與阿彬離婚。

一審判決後,阿彬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訴。

維持原判,四年婚姻終告結

二審中,阿彬提出除了一審中提到的二人共同債務的問題外,雙方還曾簽署過一份協議書,約定在阿彬沒有取得上海戶口之前,小梅不得提前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小梅辯稱,之所以跟阿彬結婚,完全是聽了父親的話,為了幫助阿彬解決落戶的問題。至于所謂的不得離婚的約定,她并不清楚。

上海夫妻一方落戶(上海幫忙落戶相差21歲的他們)4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小梅和阿彬之間應否準予離婚,如應準予離婚,雙方是否有共同債務在本案中應一并處理。

本案中,雙方結婚後未共同生活過,且未生育子女,雙方亦認可沒有夫妻感情,故一審法院據此準予雙方離婚,合法有據,上海一中院予以認同。

阿彬上訴稱,雙方有過協議,小梅不得主張離婚。上海一中院認為,一方面,小梅并不承認雙方有過類似協議;另一方面,即便有類似約定,該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亦無相應法律效力。

阿彬還稱,曾向親戚借款90萬元,該錢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上海一中院認為,一方面,本案阿彬并未提交任何相關證據證明存在相應借款;另一方面,即便存在,也涉及案外人,并非是本案離婚訴訟可予處理之事項,一審法院在庭審中也予以了明确的告知。

綜上所述,阿彬的上訴所稱,均難予采納。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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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靜波

少年家事庭審判長

三級高級法官

案 後 餘 思

本案主審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審判長潘靜波指出,婚姻并非兒戲,一張結婚證的背後,是夫妻間的倫理道德,也是身份财産的法律關系,當事人均應審慎、認真對待

本案中,小梅稱其是為了給父親朋友幫忙而結婚,阿彬稱兩人是經人介紹而結婚,但不論是什麼原因,結婚後兩人并未共同生活、沒有夫妻感情,是不争的事實。雖然,現小梅起訴離婚,法院支持了其訴請,但四年前的一個輕率的決定,讓小梅也從“單身”變成了“離異”,對其未來生活也會帶來不可預知的影響。

在此也提醒大家,真誠的感情、嚴肅的态度是婚姻的基石,切忌“兒戲”心态,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

來源: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衆号

作者:王夢茜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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