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改為逮捕的條件如下:
1、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6、57條規定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被監視居住人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的義務,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2、應當逮捕但因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别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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