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拍賣人應當于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另外其他的法規中有規定拍賣不動産的,應當在拍賣7日前公告,即拍賣日減7拍賣不動産或其他财産權的,應當在拍賣日15日前公告,即拍賣日減15。
拍賣股權是10天前,拍賣國有土地使用權是20天前,探礦權和采礦權是20天前,船舶拍賣是30天前。
《拍賣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标的,并提供查看拍賣标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拍賣标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于兩日。
若競買人沒有達到法定人數,需要重新召集競買人,達到法定人數才能進行拍賣。
是否重新發布拍賣公告是拍賣人的權利,若拍賣終止,委托人再次委托拍賣人對同一标的進行拍賣的,就屬于一次新的拍賣,拍賣人必須重新發布拍賣公告,且公告時間不得少于法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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