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死者的配偶或者繼承人追償。死者配偶應當償還債務的額度,不受其财産數額限制。繼承人應當償還債務的額度,以欠債人遺産實際價值為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
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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