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分為幾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為轉讓申請。劃撥土地的使用者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産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二個階段為辦理出讓手續階段。如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則與申請人共同協商有關補交出讓金、用地條件、用地期限等事宜,待雙方取得一緻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三個階段為登記階段。土地使用者按出讓合同約定補交出讓金後,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讓合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合同和其他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産權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産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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