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四十年産權到期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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