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賣淫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賣淫的行為。
關于強迫賣淫罪的認定,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是: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松管理的行為,但隻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為,不能認為其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規定,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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