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老師收罰款和罰金的行為是違法的。
1、屬于濫用職權的範疇;
2、從法律上講,學校是事業單位不是執法機關,國家沒有賦予學校可以罰款的權利。隻有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才擁有行政處罰權。學校是事業單位,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當然也就無行政處罰權,包括無權對學生進行罰款;
3、罰金是刑法規定的,對犯罪者的經濟處罰,隻有法院才有資格行使這一司法處罰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無權行使,否則就是違法;
4、我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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