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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行政複議決定書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0 19:20:59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指行政機關按《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程序,對審理終結的複議案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全案的具體問題做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适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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