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産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産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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