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二級主辦及以下,是指可以監管二級主辦以下的的職務。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按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分為11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督辦、一級高級主辦、二級高級主辦、三級高級主辦、四級高級主辦、一級主辦、二級主辦、三級主辦、四級主辦、一級行政執法員、二級行政執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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