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醉駕的量刑标準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一般是對駕駛者處拘役,一到六個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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