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财産進行分割,離婚後對于财産的分配問題産生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财産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财産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因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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