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選擇去公證,也可以不公證。法律并未規定離婚協議需強制性公證。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時,以協議的形式對家庭财産進行分割、處分及明确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承擔,有子女的夫妻對子女的撫養費的支付等事宜所做的約定。
離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這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為公證。 離婚協議可以公證也可以不公正,因為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所以即便是離婚協議已公證了,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也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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