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标志。 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内國旗的升挂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第十八條 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 第十九條 在公衆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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