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有一對夫妻,丈夫在車禍中成為植物人,妻子在4年後提起離婚,有網友認為,媳婦不夠仗義,慨歎“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如果植物人是妻子,能叫娘家人領回去嗎?也有的網友認為,不必道德綁架,離婚合法。對此您怎麼看呢,歡迎在評論區留下精彩評論。
葉女士和曹先生兩人經自由戀愛結婚,2015年時兩人生了一個可愛的兒子,但是2018年7月的時候一場無情的車禍,打破了這個原本幸福的家庭。
曹先生這場交通事故中嚴重受傷,最終成了植物人。因為曹先生是單方事故,因此沒有賠償金。持續治療費用十分昂貴,已掏空了這個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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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緩解經濟壓力,葉女士選擇外出工作,植物人丈夫以及兒子則由公婆照料。
幾年過去,曹先生依然沒有好轉,獨自在外打工賺錢的葉女士身心俱疲,幾經思慮,葉女士還是向江蘇南通如東縣法院人民法院起訴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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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準許江蘇南通如東縣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曹先生因交通事故緻重傷,現一直處于植物生存狀态,夫妻之間無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實亡,緻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原告起訴離婚,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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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法律知識一、植物人怎麼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曹先生因車禍成為了植物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因此,曹先生是無行為能力人。
《民法典》第二十一條還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曹先生的離婚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誰是曹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呢?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監護人。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第一順位為配偶,第二順位是父母、子女。因為,曹先生的配偶要與其離婚,子女又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曹先生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父母,即葉女士的公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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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植物人離婚後的子女撫養問題以及夫妻扶助問題
在葉女士與曹先生的離婚案中,葉女士與曹先生的父母達成了協議,兩人之子由曹先生的父母代為照顧,葉女士承擔兒子的全部撫養費,并每月給付曹先生扶助費。法院認為,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另外,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了,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适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葉女士願意每月主動支付曹先生扶助費,也算盡到了仁至義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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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生活百态,面對人生變故,每個人的選擇會不一樣,患難相扶可以倡導,卻難以強求,更不可用法律強制規定。如果離婚,能讓所有人都過得更好,又不違反法律規定,我們又有什麼好反對的呢,生活畢竟還要進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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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訴離婚獲準#
(作者:樊帆 工作單位: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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