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标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标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标,損害商标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收集侵權方的信息,證明其侵權行為的物證等,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舉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利進行調查。
《商标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等。
《商标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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