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監護權變更需要具備的情形,根據《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需要具備下列情形: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将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緻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态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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