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有産權房,是地方政府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然後低價配售給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所建的房屋。
2、保障對象與地方政府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産權份額以及保障房将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所得價款的分配份額。
3、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産權。房屋産權可由政府和市民平分,市民可向政府“贖回”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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