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符合規定的條件: 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于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鼓勵舉辦産品出口或者技術先進外資企業。禁止或者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按照國家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執行。
申請設立外資企業,不予批準條件: (1)有損中國主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2)危及中國國家安全的;(3)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4)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5)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
規定的制度和條件: 規定有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有固定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的從業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範圍;有健全的财産制度,能夠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立編制資金平衡表或資産負債表。
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表;名稱登記核準通知書;企業名稱登記表;名稱申請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1)原件;合同、章程上報文件及審批機構批複文件;合同及其附件;授權委托書;章程;董事會名單及各方委派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文件及審批機構批複(或項目審批表);意向書(外商投資企業為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公安、消防、環保、衛生、城建等前置審批部門的意見;中、外方合法開業證明(營業執照複印件或個人身份證明);中、外方出資(資信)證明;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任職資格審查表)、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簡曆表;辦公、生産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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