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貨方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時,在未收到購貨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2、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3、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帳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和《證明單》注明稅額必須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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