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的辦理有兩種:第一種為,雙方自願離婚,并且達成共同意思表示後簽訂離婚協議,夫妻雙方可以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重要證件和離婚協議書等書面材料,到當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第二種為,一方不同意離婚,要求離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依據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證據,确認夫妻雙方感情關系破裂,解決好子女撫養等問題之後,予以離婚,待離婚判決書生效後,雙方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就不需要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内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内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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