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交通事故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如果當事人不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緻意見的,建議受害人在訴訟階段向人民法院提交傷殘等級鑒定的申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緻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标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内評定傷殘等級。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十五日内,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内,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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