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權利随意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降低工資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内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緻并簽訂書面文件。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不想解除勞動關系的,可隻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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