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券托管賬号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商業銀行及授權各類基金、保險公司、外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金融監管當局批準可投資于債券資産的其他金融機構均可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按實名制原則以自己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
2、隻有具備資格辦理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的結算代理人或辦理債券櫃台交易業務的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方可開立甲類賬戶。甲類賬戶持有人與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網後通過該系統直接辦理債券結算自營業務和債券結算代理業務。
3、不具備債券結算代理業務或不具備債券櫃台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可開立乙類賬戶。乙類賬戶持有人與中央債券綜合業務系統聯網後可以通過該系統直接辦理其債券結算自營業務。
4、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通過托管銀行為其管理的各類基金以基金的名義開立債券托管賬戶。基金在中央結算公司開立的債券托管賬戶為乙類賬戶,開戶手續和相關業務操作由其托管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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