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3萬元以上,并用于非法活動的,或者挪有公款5萬元以上,用于營利活動或超過3個月未還的,涉嫌挪用公款罪,可以立案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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