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幹問題的規定》
(一)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
(二)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确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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