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條關于藥品的定義: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适應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2013年1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通知,決定從2013年2月1日起調整呼吸、解熱鎮痛和專科特殊用藥等藥品的最高零售限價,共涉及20類藥品,400多個品種、700多個代表劑型規格,平均降價幅度為百分之15,其中高價藥品平均降幅達到百分之20。2015年04月24日新修訂并簽發該法,自2015年10月1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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