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不能再報銷有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普通發票;開具内容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監制章還未換的發票;發票稅率選擇錯誤的發票;沒有編碼簡稱的發票;自行使用A4紙打印清單的發票;提供貨物運輸服務備注欄填寫不完整的發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别号”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别号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内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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