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和教師。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财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别。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于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别。教師,教師一詞有兩重含義,既指一種社會角色,又指這一角色的承擔者。 廣義的教師是泛指傳授知識、經驗的人,狹義的教師是指受過專門教育和訓練的人,并在教育(學校)中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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