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沒有對老年人離婚程序的特别規定,按照正常的調解程序:
首先要考慮老人的夫妻感情是否徹底破裂,引發矛盾的原因是什麼,是否已經達到無法再繼續共同生活的程度。
其次,在财産分割的問題上,有約定的先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根據财産性質、老人的生活狀況做一個合理的分割。
最後是離婚後老人居住問題,婚前各自有住房并且有條件居住回婚前住所的,應當各自回居住地;婚前一方或雙方沒有住房的,婚後也沒有獲得房屋的,要和子女做好工作以防老人居無定所。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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