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在實踐中,會見被拘留人要帶上與被拘留人身份關系的證明材料,并持本人的身份證或工作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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