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在城市是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在婚姻登記機關中,由持有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協議離婚的登記工作。
協議離婚的程序流程:
1)當事人申請
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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