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建設性質劃分。
1.新建項目,是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項目。有的建設項目原有基礎
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後,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産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産價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項目。
2.擴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産品生産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産品生産能力,而新建主要車間或工程項目。
3.改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為提高生産效率,增加科技含量,采用新技術,改進産品質量,或改變新産品方向,對原有設備或工程進行改造的項目。有的企業為了平衡生産能力,增建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産性工程,也算改建項目。
4.遷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由于各種原因經上級批準搬遷到另地建設的項目。遷建項目中符合新建、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分别作為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遷建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恢複項目,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因自然災害、戰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資産全部或部分報廢,以後又投資按原有規模重新恢複起來的項目。在恢複的同時進行擴建的,應作為擴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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