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内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前提是“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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