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校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
1、筆試内容為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職業能力傾向測驗、公安基礎知識;
2、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辦法,主要考察應試者的綜合分析能力、言語表達能力、人際合作意識與技巧、求職動機等,滿分為100分,具體要求按照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面試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部分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加試專業技能,滿分為100分,加試專業技能的職位面試成績等于結構化面試成績乘百分之六十加實際操作技能成績乘百分之四十, 報考人員總成績等于筆試成績乘百分之六十加面試成績乘百分之四十,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有一項不滿50分的不予錄用, 體檢的具體标準和辦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标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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