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傷是已認定完畢了,經治療終結或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可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人可以是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受理機構是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材料。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在60日内作出,申請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依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工傷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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