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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8-24 13:56:18

  根據《民法總則》第36條規定,監護權終止的情形有: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複健康狀态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系不複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指定監護人,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利害關系人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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