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衆所周知的事實。指的是,在一定範圍内為人們所知曉的事實。
2、自然規律或定理。自然規律,是指客觀事物在特定條件下所發生的本質聯系和必然趨勢的反映。如石頭的風化。
3、定理,是指在科學上于特定的條件下已被反複證明屬于一定變化過程的必然聯系。如幾何定理。
4、推定的事實是指,法院根據已知的事實,利用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或者法律規定,而作出的事實概然性的推斷。當然,如果當事人有其他證據證明推定不能成立的,推定無效。
5、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認的事實。指法院的生效裁決就某些事實問題作出過認定的,不需要再提供證據證明。
6、當然,如果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法律認定的除外。
7、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确認的事實。效果同上。
8、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效果同上。
9、自認的事實。指的是,當事一方提出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表示認可的,不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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