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遺産範圍,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
該條規定以或例舉或概括的方式對可繼承财産的範圍予以規定。針對遺産範圍,我們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必須是合法财産,如果是違法所得甚至是犯罪所得,不但不能繼承,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事犯罪。
第二,可繼承遺産在法律規定中附随的權利可一并繼承,比如,因合法繼承所得的農村房屋,在“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則下,便相應取得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
第三,可繼承财産既可以是物權也可以是債權。比如被繼承人留下來的國債、有價證券以及對他人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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