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的性質是用益物權,屬于他物權;可通過合同設立,原則上須無償設立且不可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除了通過合同的方式設立,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設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适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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