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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後招标人要公示中标通知書嗎

科技 更新时间:2024-08-22 00:20:25

中标後招标人要公示中标通知書嗎?實踐中不少供應商抱有這樣的心态:如果發現采購文件有問題,但對自身影響不大,就不急于在前期提出質疑,而一旦得知未中标,就會提起質疑這對于采購人來說,顯然受理和答複此類後期質疑會增加采購成本、降低采購效率所以,如何在合法合規前提下促使供應商質疑提前呢?這是擺在采購人面前的難題最近某采購機構就遇到了這樣的案例:中标結果公告後,未中标供應商對招标文件提起質疑,采購機構非常頭疼那麼實踐中對供應商質疑采購文件的權利都有哪些限制?如何避免供應商臨近法定期限節點才提起質疑的情況發生?,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中标後招标人要公示中标通知書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中标後招标人要公示中标通知書嗎(中标結果公告後供應商還能質疑招标文件嗎)1

中标後招标人要公示中标通知書嗎

實踐中不少供應商抱有這樣的心态:如果發現采購文件有問題,但對自身影響不大,就不急于在前期提出質疑,而一旦得知未中标,就會提起質疑。這對于采購人來說,顯然受理和答複此類後期質疑會增加采購成本、降低采購效率。所以,如何在合法合規前提下促使供應商質疑提前呢?這是擺在采購人面前的難題。最近某采購機構就遇到了這樣的案例:中标結果公告後,未中标供應商對招标文件提起質疑,采購機構非常頭疼。那麼實踐中對供應商質疑采購文件的權利都有哪些限制?如何避免供應商臨近法定期限節點才提起質疑的情況發生?

法條解讀

判定供應商是否有權質疑采購文件須把握哪些要素?

94号令第11條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以下簡稱質疑供應商)應當是參與所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潛在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可以對該文件提出質疑。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内提出。”

對該條款進行逐字分析,可解讀出以下三層含義。

一、什麼樣的采購文件可以質疑

《政府采購法》第42條第2款規定,“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評标标準、評估報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複、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可見其包括的範圍很廣,基本涵蓋了政府采購活動從開始到結束的全部文件和資料。《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53條關于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的認定,其中第1項規定,供應商“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根據法律推理,此處所稱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并非采購過程中的任意文件或資料,應具備2個特征:一是供應商可以收到;二是采購人需要公告。綜合上述法律法規,通過排除法可以得出,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應指招标文件、談判文件、磋商文件或詢價通知書等。

二、如何确定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之日

目前,采購文件的獲取一般有兩種方式。

①現場領取

按照《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财庫〔2000〕7号)第10條規定,公開招标公告應包括“獲取招标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标文件售價”等内容,其中顯然包括了面對面提供招标文件的方式,以此類推,對于采用邀請招标、競争性談判或競争性磋商等其他采購方式的項目,同樣可直接邀請特定供應商并現場提供采購文件,此情形下,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之日通過登記簽名後很容易确定。

②網上下載

多應用在以采購公告形式邀請不确定供應商,同時又提供電子采購文件下載的項目,這種方式對于界定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之日比較模糊,因當提供的電子采購文件鍊接生效後,要麼是免費的,所有人都能無限次下載,要麼是實行會員制或收費制,但為了保密,後台也會設置下載文件的供應商信息不可見,包括供應商首次下載采購文件的日期。筆者認為對于此類模糊問題,應符合對質疑供應商的有利原則,可将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之日統一确定為電子采購文件鍊接失效之日。

三、如何界定采購文件公告期限

所謂采購文件公告,筆者認為,應指采購文件要廣而告之,并非僅提供給特定供應商。所以,采購文件公告應當同中标、成交結果公告一樣,隻有面向所有潛在供應商并提供免費獲取時,才能稱之為公告。為實現這點,采購文件可以在采購結果發布前公告,也可以在發布後公告,相應的,采購文件的公告期限也會有兩種。

一是,采購文件公告在中标、成交結果發布之後。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43條第2款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标、成交供應商确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發出中标、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标、成交結果,招标文件、競争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随中标、成交結果同時公告。”可以看出,招标文件、競争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的公告時間,為發布中标、成交結果的同時。另外,按照财政部87号令第69條,“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在省級以上财政部門指定媒體公告中标結果,招标文件應随中标結果同時公告,中标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以及《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财庫〔2015〕135号)中“中标、成交結果應自中标、成交供應商确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内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此類随中标、成交結果同時公告的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應同中标、成交公告期限一緻,為1個工作日。

二是,采購文件公告在中标、成交結果發布之前。

在當前廣泛通過網絡公告邀請供應商的形勢下,采購文件一般随采購公告同時提供免費獲取,所以關于采購文件的公告期限,也應按電子采購文件提供免費下載的時限認定。如果采購文件鍊接有時效性,則公告期限為鍊接生效至失效之日,比如采用招标方式、競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購文件提供下載期設定為不少于5個工作日即可,還有法律沒有規定的,如競争性談判、詢價項目,可設定一個合理的下載時限。當然,實踐中也有下載鍊接設置的是長期有效狀态,此類公告期限應為鍊接生效至遞交投标(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原因分析

供應商為什麼在臨近法定期限提質疑?一是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按不同的起始日計算。

根據94号令第11條規定,不管是采購文件獲取之日,還是采購文件公告屆滿之日,均可作為起始日期計算質疑時限,未超7個工作日的,供應商都可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但實踐中,由于兩者是“或”的關系,造成了供應商向采購人提出質疑時,除非是想提前質疑,否則就會選擇兩者之中靠後的日期作為起始計算日。

并且一般情況下,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較之采購文件獲取之日在後,原因有兩個:一是采購信息公告發布期間,可能一直提供采購文件免費下載,使得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直到遞交投标(響應)文件截止之日;二是采購文件是對特定供應商發出的,根據法律規定,此類采購項目在發布中标成交結果時,應同時公告采購文件,緻使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更晚。

所以,如果将上述公告期限屆滿之日作為質疑時限起始日,就會出現即使投标報價活動已經結束,甚至中标成交結果已經公告,但隻要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未超過7個工作日,采購人就仍然應當受理的情形。

二是非标項目,規定的從發出采購文件到供應商提交響應(報價)文件的截止時間較短。

比如按74号令有關規定,競争性談判和詢價對該行為期限明确的都是不少于3個工作日,也就是說不管是有償提供還是免費下載采購文件到遞交響應(報價)文件的截止時間,隻要不少于3個工作日,都是合法可行的。

所以,如果實踐中采購人将此類采購項目都以最短時間設定,就會造成當談判報價活動結束後,即使以采購文件發出之日作為質疑時限的起始日,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時間也不會超出7個工作日的法定時限。

對策建議

如何避免供應商臨近法定期限提質疑?

一是對于采用直接邀請特定供應商的采購項目,采購文件應進行事前公告,即在正式發出前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對于此環節的公告期限,法律并無明文規定,一般設定為3日即可,這樣就能按照《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規定,“中标、成交結果公告前采購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複公告”,避免了此類項目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在公告中标、成交結果時還應進行采購文件公告,也解決了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總是晚于供應商獲取采購文件之日的問題,并且将潛在供應商的質疑提前,使其不能在中标成交結果公告之後還能具備質疑資格。

二是采購文件的免費提供期限,符合法定期限即可。比如按照法律規定,以公告形式邀請不确定供應商的公開招标或者競争性磋商采購項目,其采購文件的提供期限均為自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少于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此時采購文件的提供期限就是采購文件公告期限。所以,實踐中不應該也沒有必要将下載期限設定成始終有效或者一直到投标報價截止之日,導緻延長了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給供應商以後期質疑的機會。

三是對于一些小額非招标采購項目,比如采用競争性談判或者詢價方式的采購項目,當可以預見會有較多質疑時,最好适當延長采購文件發出到遞交響應(報價)文件的截止日期,盡量使得供應商免費獲取采購文件的截止時間到談判報價活動開始的時間超過7個工作日,以免出現供應商後期質疑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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