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不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産,理由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産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曆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遊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産,這些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産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而小吃不在這些分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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