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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您如何計算車輛購置稅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3 12:55:26

   根據《條例》第六條一款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因購車的價格已經包含了17%或4%的增值稅,而且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這個稅種在出售環節交納的,所以在計算購車價格時要先扣除增值稅,即:不含稅價=(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然後再按照計稅價格的10%繳納車輛購置稅。例:李某購買一台國産私家車150.000萬元,手續費10.000元,包裝費6.000元,應繳納車輛購置稅14.188.03元。計算過程為:A.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150.000+10.000+6.000)÷(1+17%)=141.880.34(元)B.車輛購置稅應納稅額=141.880.34×10%=14.188.03(元)

   根據《條例》第六條二款規定,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例:吳某2006年1月8日進口一輛小轎車,到岸價格400000元,已知關稅稅率50%,消費稅稅率8%,吳某應納車輛購置稅65217.39元。計算過程為:A.應納關稅=關稅價格×關稅稅率=400000×50%=200000元;B.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到岸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400000+200000)÷(1-8%)=652173.91元C.應納稅額=652173.91×10%=65217.39元

  根據《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參照應稅車輛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規定不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征收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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